北京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将男方名下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数年后,双方离婚,男方的母亲拿着一份《产权代持协议书》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实际买房人,儿子只是代持,要求将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经审理,北京三中院最终确认,男方母亲的主张没有达到能够否定不动产登记推定的证明标准,此外赠与行为已完成,故无权要求前儿媳返还相关利益。
案情:婚内房子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012年8月,男子朱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买下
产的想法。
由于小夫妻刚刚结婚,没有什么积蓄,工作也还未稳定下来,吴先生决定将原有住房出售,至于剩下的钱款他准备找父母协商解决。吴先生的母亲在获知儿子与儿媳准备另外购置房产的消息后,并没有反对,而是直接通过银行向儿子的账户转账500万元。
房子买了,但由于限购政策,只能登记在妻子黄女士名下,除此之外,夫妻俩还商量着再开一家餐馆,但是面对餐馆需要的投资时,捉襟见肘的两人再次向吴先生的母亲求助。听到儿子想创业的消息,吴先生的父母决定鼎力支持。就这样,在2016年,吴先生的母亲又为儿子的创业凑了50万现金,并声称等家中的一笔存款到期了,也马上转给吴先生。对于父母资助的80万元,独立意识很强的吴先生和黄女士主动写下借据,并由双方亲笔签名后交给了父母。
原本以为小两口的日子可以就这么平静、幸福的过下去,谁知吴先生与黄女士在婚后的十年间,迟迟未能生育子女。最终双方因孩子等综合问题选择离婚,并于2023年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表示,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办理协议离婚。对于财产,两人婚后有处落在女方黄女士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子女,无债权债务等问题。
就在小两口离婚后,吴先生的父母越想越不对,自己当初将一生的积蓄都给了儿子,并同意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目的是为了他们能把日子过好,如今离婚了,这么大一笔钱怎么能随意赠与他人。于是便将儿子与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与黄女士归还在结婚的这几年间,向父母所借的全部欠款,其中包括500万元的购房款以及小两口写下欠条用于开饭店的80万元。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吴先生夫妻双方曾经共同写下欠条的80万元,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将钱款归还给两位老人。
律师还表示,小夫妻在刚刚结婚时购房款性质的认定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尽管确有出资一事,但对于该笔款项认定为借款的性质,证据明显不足。考虑到吴先生是两位老人的独生子,在结婚时吴先生与妻子黄女士均无固定工作,因此购房的款项,应确认为两位老人在其子结婚后,给予孩子成家立业及获得较好生活条件的赠与行为。
律师提示广大朋友们,如果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准备出资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出资的性质。如果是赠与,需要约定赠与给谁,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是借款,需要对还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只有约定明确才能进一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