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高房价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极其普遍,那么,在子女离婚时,对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民法典实施后,对父母出资的认定又有何变化呢?
一、民法典实施前后法律变化
民法典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民意变化先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剩余贷款为登记人个人债务;
(4)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如尚未结婚即分手,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如结婚后离婚,房产按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处理方式进行;如存在借名买房或其他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不视为以结婚为目的地赠与;
(5)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尚未结婚即分手,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如结婚后离婚,房产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二、婚前双方出资的情况下
(1)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结婚即分手的,可以协议解决;如无特别约定或协议时,按出资比例处理;
(2)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结婚即分手的,可以协议解决;如无特别约定或协议的,通常视为对登记方附条件的赠与,分手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出资款。
三、婚后买房
(1)一方以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仍然视为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以婚前财产支付首付,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未还的贷款归登记方个人债务;
(3)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视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四、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或分手)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若未结婚即分手,房屋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或撤销赠与,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若离婚,则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4)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若未结婚即分手,房屋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或撤销赠与,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若离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未约定,则视为共同共有。
(5)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父母出资均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若分手,按出资比例分割;如离婚,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结婚后(司法解释新修订部分)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4)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事项:
(1)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判决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调解离婚且协议处理该房屋的除外),等取得产权证后再起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