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爱诚可贵、婚房价更高、若为幸福故、两者皆不抛!
婚后女方父母出资给女儿置办婚房的,千万要注意方式和方法,谁家老人是给女儿买婚房,都是想多送闺女一份保障,可不想最后成了给女儿婚姻安全埋雷!
同样,女方作为子女要多注意,选择正确有效合法的方式安全的把父母给的婚房也是保障接手过来,不留隐患不埋雷。
父母给的保障,要安全接手过来,不留隐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