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08:30信息 • 发布者: 唐山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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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姜卫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小产权房”无疑是在土地、房屋领域令老百姓颇为头疼的一类情形,颇有些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意思。一方面,它没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和规划、用地许可材料,一旦出现问题权益将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它又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居住、使用价值甚至是短期内的

但还没交房,因高速扩建,且该两栋楼房在拆除范围内,至此,小张与村委会就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小产权房”是指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的,因此也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本案中所涉房产即属于小产权房,面临政府征收时,被征收对象是作为产权人的村集体组织,小张与该村委会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难向村集体组织主张补偿款,也难以成为补偿主体直接找相关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即使通过相关证据证实买卖关系存在,但买卖的房产未经批准或未能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合同虽成立,但不能成为房产权属变更的依据,因此仍很难主张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在面对价格较低房屋、权属不明房产或农村回迁房等,我们首先应确定土地及房产性质,避免权属不明;另外,若可能涉及拆迁,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政府征收时房屋补偿款的归属和主张权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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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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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