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文章笔者构思了很久,如果发出来的话,也许会得罪很多同行,尤其是中介的老板们。不过,笔者还是要说一说,毕竟还有一些人需要这样的信息。当然,笔者也会在文中提醒想要和业主私下交易的人们,一定要注意风险。
如今说到买房,怎么也避不开中介这个角色。尤其是二手房,但是很多人并不愿意找中介亦或者说是不想让中介挣这个钱。但是由于中介在房源信息的方面有很大的优势甚至是垄断性的,一般人很难避开。那么普通人应该如何
系方式拉黑。2022年10月11日,案涉房产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至曹某名下。
某中介公司发现房屋已出售后,联系曹某等人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由于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某中介公司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中介服务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曹某虽未与某中介公司订立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曹某接受了某中介公司多次带看房屋的中介服务,从而获得购房的机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曹某从某中介公司处获知房屋信息,但曹某在接受并利用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绕开某中介公司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某中介公司得不到报酬,曹某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报酬,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应按约向某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考虑到某中介公司仅提供房源信息,未实际操作购房协议等情形,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3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二手房交易需求增加,交易中“跳单”问题频发。“跳单”是一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如果允许购房者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交易而不支付相应费用,对中介机构来说并不公平。在房屋买卖的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亦应尊重中介人员的劳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中介费。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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