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 18:28信息 • 发布者: 王律阿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房产,如父母主张该笔出资是给夫妻双方的借款,对该笔出资性质当如何去认定?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

赵某与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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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新公司系只能哼了认缴的出资作为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同时明确出资证明书除公司盖章外,还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