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赟)最近,北京一女子在买房时遇到了一件糟心事。看房时缴纳的意向金,房子不买了却退不回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前不久女子到北京一家售楼处,经过简单了解,她看中了两套房子,并交了20万元的诚意金(意向金)。销售人员向她承诺,如果后期不想买了,诚意金是可以退的。然而,当女子过了几天向销售人员提出不买了要退款时,销售人员却说:“退不了,你交的是定金。”对此,女子表示非常不理解,明明收据
先生因为母亲生病急需用钱,想先把这两万元钱要回来,但联系销售人员后,得到的答复是“不能退还”。
徐先生认为,这笔钱名为“诚意金”,而不是“定金”,应该可以退还。此外,由于协议上的名字是销售人员签的,不是他本人所签,这份协议应该无效。
先看“五证”是否齐全 再看协议约定
记者就此情况咨询了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赵英菊律师。赵英菊介绍,“诚意金”能不能退,首先要看该商铺在预售时“五证”是否齐全,即有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的关键,是要看有没有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的话,该商铺便不具备买卖资格,就可以判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诚意金”理应退回。如果商铺五证齐全、有预售许可证的话,则要根据协议中有关这笔“诚意金”的约定来处理,即是否约定了“诚意金”转换为定金性质。
至于销售员的代理行为,赵英菊认为,如果徐先生同意了销售人员代签协议并把钱给了对方,知情并且认可销售人员的代理行为,那么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赵英菊在此提醒,市民在签订协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诚意金”、订金、定金 到底哪种能退?
市民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需要交纳“诚意金”、订金或者定金等情况,这“三金”哪种能退哪种不能退呢?
记者查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如因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定金可以退还。除定金之外的“诚意金”、订金等,如双方未约定其为定金性质,且双方对“诚意金”、订金无其他处理约定的,在因购房者原因导致未能签约的情况下,“诚意金”、订金也可以要求退还。
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后,如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购房者履行了与开发商协商沟通合同条款的义务,但因合同条款协商不了而无法签约的话,属于前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购房者也是可以退定金的。
(燕赵都市报 记者 任利 实习生 单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