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村里的村民集体。
这种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和享有者必须为本集体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提供了相关审批手续。举个例子,我跟Q妹儿是一个村的,我没有房子想买Q妹儿的,那么这个房子就是可以买的;而跟Q妹儿不同村的污妹儿,即使她没有房子也不能买Q妹儿的房子。
符合上述条件,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就是合法建筑。既然是合法建筑,那么拆迁肯定是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
小产权房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
上次提到的一些村民在已经有住房的情况下偷偷建新房然后卖给不是本村的居民,这种情况房子本身就是违建,房子不能确权,买房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即便有拆迁款也不会有买房人的份儿。
如果小产权房没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它就是违建。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另外,认定小产权房是否是违建、是否予以拆迁补偿,有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2008年以前就已经建好的房子不能被认定为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如果自己的房子是2008年之前就建好了,那么就不能认定你的房子是违建,该给的补偿还是要给。此外,认定房子是不是违建一般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建筑物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来认定。
不过在拆迁过程中也有想耍小聪明的,比如在拆迁前快速地新建、扩建部分房屋,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补偿款。
襄城区27日拆了花木店村一组的一批抢盖违建
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