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4月25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的审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做出重要调整。
原本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整为: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高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
产证号16××**)及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2008年3月,车某以房产证(房产证号16××**)丢失为由在大河报刊登声明,2008年5月12日在登封市房地产管理局补办了房产证(登房权证字第**)。
2012年6月13日,张某与拆迁办签订《临街营业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2年6月23日,张某作为搬迁户户主在搬迁空房交接单上签字,案涉房屋已被拆除。
2012年12月车某去找拆迁办主张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2013年,车某持该房产新房产证(补办)向市政府信访反映拆迁办违法征收及要求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归还其本人。拆迁办书面告知车某,因车某反映该房产存在纠纷,请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定产权归属后,再根据确权情况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在此之前拆迁办暂时不执行与张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在经过一审后,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中,该院组织司法鉴定,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因车某没有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将鉴定材料退回。最终,法院确认张某与车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但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判令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归张某所有,判令车某赔偿自协议签订后未履行相关协议的损失22万元)。
目前,该案只判定买卖协议有效,但未判定该房产产权归属,即涉案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并未得到实质解决(当然拆迁前系车玉梅持有形式上的有效的登房房权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车某和张某也称,虽然双方对该生效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均已经被原审法院驳回,但是双方仍不服、仍在申诉和申请检察院抗诉中。拆迁办已将相关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均给张某了。
此案还未最终判定,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的情况:
第一、因车某持有房产证,房产归车某所有。张某与车某的买卖协议有效,买卖未全部履行。房产被拆迁,车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因买卖协议有效,认定车某拒不配合履行合同,买卖意思真实,且张某实际占用使用该房产,故判定该房产产权归张某所有。
这只是个人推定,有可能其他结果或判定,请各位朋友对该类型案例有什么看法都可留言讨论,非常感谢。
最后,也希望各位买房的朋友,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换证,才是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