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 03:45信息 • 发布者: BRTV律师帮帮忙

幸福里百科词条:40年产权通常为商业、办公通途,70年产权为普通住宅。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一般情况下,70年的主要是指普通住宅,40年、50年的

全款签约购买该楼盘的房子。可让刘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购买后没多久,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发现,房子根本就不是大产权而是小产权,这让刘女士萌生了退房的念头。

面对刘女士提出的退房要求,销售人员表示,目前无法执行,但是能够帮助刘女士进行代卖。如今,房子不仅没有代卖成功,开发商也消失的不见踪影。这套全款购买的房子,难道要打水漂吗?如今老两口不仅拿不到新房的钥匙,更是联系不到任何开发商及销售方的人,他们该怎么办才能减少损失,难道真的不能全身而退吗?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对于房产,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房产,我们一般称为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我们大致分为三种: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经营性办公用地等)上的小产权房、建设在农用地(例如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等)上的小产权房以及建设在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上的小产权房。这样的房产,大部分是村委会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或旧村改造等名义违规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谓的“小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仅指使用权,通常这样的房产仅仅提供给本乡镇的村民使用。因此,针对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上,而是土地使用权。

依据相关政策,刘女士并不是村集体成员,所以没有权利购买这样的小产权房,与开发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相互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

另外,律师表示,刘女士因为个人消费习惯的原因,在支付购房款的时候,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这样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如果房款是通过银行支付,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相应的记录保存,也是对方无法推翻和否认的事实。目前的情况,一旦对方对支付手段或者收据表示否定,对于刘女士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

根据刘女士的情况,律师建议老两口提起诉讼,以确认合同无效为诉由,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额房款。同时,刘女士还可以主张开发商赔偿自己42万元购房款的孳息和主张自己的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