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3 11:00信息 • 发布者: 布兜和扑克

“想买房初审通过了,摇号复核未通过,原因是已婚。”近期,一位来自四川成都的网友发帖称,自己是单身未婚,但是婚姻申报情况与限购审核系统显示不一致,导致未通过审核,因此丧失了买房摇号资格。

收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有关部门与网友进行了电话沟通,让网友补交了相关的户籍证明,随后工作人员通过了网友的购房资格申请,让网友可以正常进行摇号购房。

有话想对成都市委书记、市长说?欢迎来留言

买个房,太恼火了吧,

买房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法院是否会支持父母的主张呢?

案例1

陆某(女)和杜某(男)是夫妻,婚后二人一开始居住在杜某母亲提供的房子内,2015年,杜某母亲高某把房子卖掉,并分别向杜某和陆某转账59万元和80万,共计139万元用于购买新房。新房买下后,由于购房时使用陆某公积金贷款,所以登记在陆某名下。之后二人感情渐渐不好,闹到离婚的地步,高某主张为小夫妻买房出资的139万元是借款,并不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起诉要求他们归还购房本金及利息。杜某也出示了一张借条,载明:

“从母亲(高某)处借得人民币139万元(已从银行转账给付我夫妻二人),购买南开区××街××号楼××的房产,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如果离婚或不孝顺母亲,则立即归还借款并依照法定最高贷款利率交付期间利息,特此说明。借款人:杜某。2019.4.23"。

这个借条上并没有陆某的签名,且距离二人购买新房的时间已经过去四年,所以陆某并不认可,认为这是杜某和母亲故意串通,伪造借条,高某的出资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杜某向高某出具了借条,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应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陆某虽认为该款项系高雪然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高某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诉争借条仅有杜宁一人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认定为杜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认定为杜某的个人债务。综合高某提供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及证明,可以认定杜某收到案外人的59万元系高某的卖房款,现有证据可证实该款项中540050元由杜某转给陆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陆某亦自认高某向其转账的80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因此,一审法院将该134005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案例2

周某(女)、赵某(男)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由赵某父亲赵XX为二人支付了首付款24.82万元。后夫妻二人感情不和离婚,赵某父亲主张购房首付款是他借给夫妻二人的,并非赠与,起诉要求归还借款。为证明该款项是借贷,赵某父亲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2015年7月31日赵某签字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父亲赵XX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贰佰肆拾贰元(小写:248242元)。该借款用于购买XX有限公司XX楼XX元XX室房屋首付款。特此为据。借款转账至:开户名称:XX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X。开户银行:XXX "。周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借条是后补的,是赵某父子恶意串通伪造的证据。

【法院裁判】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涉案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

本院认为,现赵XX持赵某单方出具的借条主张系借贷,并要求赵某、周某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系赠与,父母主张系借贷的,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赵XX提供的由赵某出具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2018年5月15日周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赵某离婚,而赵XX于2019年9月19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该借条并无周某签名,周某亦不予认可,并称对该借条不知情,是事后补的,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才看到该份借条,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未能进行司法鉴定;赵XX陈述2015年7月31日赵某在书房书写借条时,周某在卧室没有出来,但她应该知道这件事。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2015年7月31日赵某、周某共同合意向赵XX借款,赵XX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加之各方对于涉案款来源的争议,原审判决未支持赵XX要求赵某、周某共同归还该248242元,并无不当。

【评析】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做出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到底是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父母的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如果父母明确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则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的说明,到了离婚的时候就让自己的子女补上一张借条说是借款,不应当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借款。为子女买房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最后,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时 “先小人后君子”,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借款,那就让夫妻打个借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想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就签一个书面协议明确是赠与自己子女的,不包括子女的配偶,这样会减少很多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