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疑似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函件在网上流传。文中对“7.15新政”在途交易、高层次人才购房条件、居民家庭住房登记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21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该项通知内容属实。
通知截图
在“7.15新政”在途交易方面,文中提到:经研究,市住建局同意将“715新政”在途交易交易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截止日期,由规定的20
协议内容后,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为两人所有,就可以购买。如果只有单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那么协议里还需要特意注明另一方须每月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对方支付房贷月供。另外,协议中还要详细记录关于房屋方面的共同支出,如房贷还款额、物业管理费、各类清洁费等。
(一)弄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有产权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共同共有,一种为按份共有。不同的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分割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如双方出资不同,就应当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将各自所占份额写清楚。
(二)签订书面协议
光在产权登记上注明还不够,最好还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写清楚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贷款由谁偿还、按什么方式分割,相关的税费、租金收益、使用、物业管理费等如何承担或分享等等,将责权利约定明晰。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
实务中,对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
合伙买房的共有产权转移问题
亲兄弟,明算账。朋友合伙买房,可能在买房的时候齐心协力,但在出售房产的时候遇到产权收益分配难题。最近,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合伙买房的共有产权转移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1、先看共有人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继承、遗赠优先于共有人: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人优先于外人: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4、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无权干涉: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合伙买房子注意事项的介绍以及买房后常见的纠纷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正确的评估合伙买房子的风险以及买卖之前的相关注意事项,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写在书面上写清楚相关的全部内容,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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