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2 22:56信息 • 发布者: 税言税语


由于买房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所以有时候会出现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婚后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契税并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购房,则房产往往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不是离婚房产,所以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那么购房一方在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的房子缴纳契税的行为可以追究吗?

对于这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缴纳契税是一种法律义务,我们不妨把它列为债务进行审查。


首先,看

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那么,应根据纳税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来判断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根据纳税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时点来判断。

当纳税人主张当前办证的房屋为婚前购买时,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提供的举证材料或要求住更部门帮助核实购房时点的家庭住房信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婚姻和家庭住房情况判断家庭住房套数和适用税率。

据了解,当前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各地政府针对契税税率相继出台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很多城市针对上述问题在实操中也在做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