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2 07:15信息 • 发布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李易峰与浪莎因侵权拉扯了两年有余,两年间,相关的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到底是浪莎侵权了,还是李易峰“小题大做”了呢?近日这件事终于有了结果,并且还牵扯出一些不为人知的行业“内幕”。



浪莎公开向李易峰致歉


近日,浪莎公司就侵权李易峰一事在其官网首页向李易峰道歉。浪莎称,由于亿圣文化传媒公司等未经李易峰及李易峰工作室授权,故李易峰与浪莎并无商业合作关系。至此,浪莎公司与李易峰的诉讼纠纷终于落幕。



一场长达两年的








像和姓名的使用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没有与明星签署代言合约,却擅自将明星肖像用于产品推广,想要利用明星效应,增加产品销量和品牌知名度,使消费者误认为明星代言该产品,这就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


法官提示

在使用明星肖像虚假代言的情况下,使用者的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大,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还会对明星代言同类商品产生影响,因此要比一般肖像侵权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这里提示各位商家:明星肖像,许可在先;诚信守法,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