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丁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丁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丁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102号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丁某称该房屋为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丁某向本院提交购房协议书、收条、借据、汇款转账记录及丁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
意思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即使被认定为是赠与,也能有救济的办法。
父母出资本是出于对子女的爱,却被视为理所应当。年轻人不怀感恩之心,不尽赡养义务,为法律所不容,最终财名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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