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沧州的赵先生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他与妻子结婚后,将该房子的房产证进行变更,增加了妻子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赵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赵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在婚前所购房子的产权证上增加妻子的名字,离婚时是否要对半分?
解答:
针对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韩艳艳律师表示,不要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来说,协商不成的话,当初写了谁的名字就给谁,剩下的债务也归谁承担,并且补偿另一半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
换人吗?不结婚吗?好像都不太现实……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坐下来好好谈,毕竟相遇相知相爱也不容易,那么,我们来聊聊加名字的那些事。
男方找来女方,说我给你写个书面协议,房子是咱俩共同共有的,协议归你保管,以后真离婚了,欢迎拿这个来怼我。请问有效吗?答案是无效……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简单来说就是,在完成变更登记前,一方撤销,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按《合同法》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联到的知识点是“任意撤销权”,也就是在物权转让或公证前,赠与人可以随时行使这种撤销权,放弃赠与。
所以男方肯加名字了,那赶紧趁热打铁去房管局过户吧。
问题是,你以为想加名字就能加吗?能不能加,还是得看银行……别忘了当初贷款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房子另一个名称叫“抵押物”。加名字就是变“单独共有”为“共同共有”,加名字是很通俗的讲法,全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站在银行角度去看,加名字实际上就是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而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翻译一下,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你是不能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房屋产权人的。
悲不悲催,银行要变更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变更抵押登记……
手续麻烦得很,因此社会上也有种简单粗暴的说法,叫“按揭没有还完,就加不了名字”,有点以偏概全,但不是完全不对。
那假设银行不同意加名字的话,你是不是就什么都没法做?不是,回到我们之前提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公证也是可以对抗任意撤销权的。跟配偶协商,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共有的公证协议,约定结婚后房屋归双方共有(最好也约定好违约责任)。
等到贷款还清之日,再拿着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公证协议去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就好,只不过是形式上晚了一点,但还是安全的。
贷款没还清的时候,只要公证了,对方就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说赠与你一半就要赠与一半。如果你俩懒得去公证,或者公证不太方便,那起码在赠与合同中加上一句“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
现实中复杂的情形还很多很多,有心研究的人可以自行看下《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款。
来源:憋不住偷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