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可提取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指出,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广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同一套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预售时同步预售对应地下停车位,并规定销售条件和预留比例,保障业主购买需求。开发企业需公示停车位信息至少30天,未售出的停车位可由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每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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