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2 05:00信息 • 发布者: 光明网

1、借款人贷款前咨询填写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

覆盖面的主要手段。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7月份印发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提出了农户资信评定标准及与其相应的信用额度。2001年和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探索建立农村信用评级制度。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规模化、系统化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走向正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包括各级各地政府、金融机构、涉农经营主体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主动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打破银行与农户农企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机构“授信”向涉农经营主体“用信”的转化率。其中,打破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孤岛”以及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藩篱,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是现阶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极为重要且迫切的工作。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数据共享作用,用好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有助于打破农户农企信贷的信息藩篱。

在妥善解决“怎么建”的基础上,还要在“怎么用”上多向发力,提高涉农主体对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让“金融活水”源源不断流向田间地头。这就要丰富农村信用数据的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将场景向农事、农资、农技等领域延伸,以更多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农业强国建设倾斜,让涉农信用信息变成农户农企打开信贷之门的“金钥匙”。要顺应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的趋势,推动金融管理、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通力协作,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普惠性。(王树华)

来源: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