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红娟 编辑/马媛媛)团购买房政策热了起来。
5月12日,安徽滁州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团购合法在售新建商品住房。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
具体来看,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
事实上,不止安徽滁
的项目开发商。原告俞某向其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357038元。
2017年9月23日,原告向开发商支付30000元,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前。
同日,俞某参加售楼处举办的“存8万抵10万”活动,并通过POS机分别向开发商支付187038元,向被告某中介公司支付75000元。
2018年9月30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
2019年9月,原告前往开发商处得知开发商与中介公司不存在优惠合作。
2020年9月,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某中介公司要求返还“服务费”75000元。
原告认为
被告认为
VS
开发商已证明其与中介公司无任何关联,且没有相关团购活动,被告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本案讼争款项因该合同关系而支付,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事实不存在,不同意原告诉请。且原告购房时明知支付款项的性质用途,但由于开发商逾期未交付房屋,原告突然提出要求返还中介费,逾期交付系开发商违约,与提供完毕中介服务的被告无关。
特想看的“干货版”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取得的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房屋销售并非是一时一刻之行为,售楼处系开发商或其授权的销售人员控制管理之场域,被告在售楼处开展相应促销活动并收取费用,开发商表明其不知情,显不合常理。
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支付相关款项就是为了参加“存8万抵10万”的团购活动,并且实际也参加了该活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进行房屋选购这样高额消费的活动中,特别是签订协议、支付款项时应遵从审慎理性的原则,对相关交易信息费用等进行判断后作出决定。原告当时对于购买系争房屋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实际支出的所有费用是明知且同意的,且款项收取至本案诉讼已近三年时间,原告未提出过异议。
因此,被告收取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上海奉贤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生效。
一句话的“总结版”
小编建议,要买房的小伙伴,可以先去楼盘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网查询房屋备案价格,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报送:奉法尚贤
编辑:何语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