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某村施工建设住宅楼。在北京市某国土资源局分局联合该村所在的镇政府多次下达责令停止并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作出罚款和没收非法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李某仍以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先后与400余名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颁发假的
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四、结论
不建议买卖,确实发生交易了,所签订的交易合同无效,但是产生的费用应当进行赔偿和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