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张女士向解忧帮反映,此前她准备购买一套住房,缴纳了10万元定金,但是随后,南京市政府出台了房产新政,她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无奈之下,只好申请退款,可开发商却一拖再拖,始终没有明确答复。
张女士介绍,她此前准备购买的是位于南京市奥体板块的紫辉时代广场酒店式公寓,该房产属于限购(开发商02年拿地,有70年产权),购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但新的购房政策出台后,自己名下就有两套房产,不再具备购房
,且合同中约定若王某违约则不退还定金。三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枝江法院。枝江法院多次组织三方调解,力促该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本案中,王某向张某购房并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现由于王某自身反悔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系王某违约,王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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