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01:00信息 • 发布者: 石家庄普法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

合同,用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的,婚后需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的支付者名下的,离婚的时侯该不动产就由双方来进行协议处理。

假如依照前款的规定双方不能购达成协议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应当归为登记产权的一方,如果是尚未归还的贷款,那么依旧是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那么只要在办理贷款的时候是只写了女方一人的名字,离婚之后房屋就算是女方一人的。

如果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支付的款项还有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那么离婚的时后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买房时写着两人名字则离婚时各分一半,写一人的名字就归那一方所有。因为是不能做到在婚姻持续期间单独贷款,所以只能通过离婚来将房屋归到一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是不能一人单独买房的,因为这是属于夫妻发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定要一人单独买房的话,首先可以先用属于自己的钱来支付首付,接着在登记贷款的时候,记住只要登记自己本人的名字就好了,当然,也要由自己去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