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其余房款加上双方向各自亲戚借款以及女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用于购买一套新房,双方再进行复婚。”
2016年1月,被告将婚前个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套房产以64万元的价格卖出,其中26万元被用于清偿该房屋剩余贷款。
2016年2月,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表示: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无子女;3、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4、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此时原告已怀孕6个月,离婚登记办理完毕后,双方即刻前往原告亲戚家共计借款170900元、向被告的哥哥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新房。
2016年3月,被告将个人婚前房产的剩余37万元售房款转入原告银行账户中作为购买新房的购房款,半个月后,原告以其住房公积金向银行贷款37万元再加上双方各自向亲戚借款,全款买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新房。
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次月婚生女出生。
2021年年初,被告发现原告经常不愿参与家庭活动,并且通常会以加班为由很晚归家,且原告十分反感夫妻生活。由于其长时间反常举动,2022年2月2日,被告带着婚生女及原告的父亲前往重庆市旅游,原告以单位加班为由拒绝一同前往,被告对其反常行为心存疑惑,离家前将录音笔放置家中洗漱台顶端,便携婚生女、岳父前往重庆。
两天后,被告游玩结束回到家中,通过录音内容得知原告早已和同单位的医生出轨,双方在被告陪同婚生女外出游玩期间,通过微信裸聊,且出轨对象经常向原告转款、送化妆品、酒水等礼物。被告在得知这一真相后,与原告发生争执,并于次日将出轨对象约见在某咖啡厅,解决三人之间产生的感情纠纷。
被告将出轨对象送给原告的礼物全数返还,并执意报警,出轨对象当场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发生了数次性关系,称愿意向被告支付赔偿,被告拒绝,出轨对象向被告下跪并磕头致歉。警方抵达后将3名当事人带往派出所进行询问,原告与出轨对象均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情感,且出轨对象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即日起不再与被答辩人发生性关系。
往后期间,被告多次想与原告进行沟通,但原告态度极度恶劣甚至对其出轨一事矢口否认,为达离婚并独占财产目的,多次进行自我伤害,威胁被告其要跳楼、喝碘伏等,造成全身伤痕,并以此报假警污蔑被告对其实施家暴,试图将被告赶出住所,且原告的父亲曾谎称不认识为由,试图让警方将被告驱赶出门。
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2022年9月,原告向四川省**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称被告未陪伴其进行过一次产检、对其漠不关心,致其对婚姻心灰意冷,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并主张原被告双方合资、借款购买的新房属于其个人婚前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每月28日前向婚生女支付生活费1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一套房屋的房屋补偿款162248.56元;
四、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新房由原告占63%份额(剩余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个人自行偿还)、由被告占37%份额,原告与被告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待该房屋依法处置后,按前述比例分配款项;
五、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款20000元;
六、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归原告、被告各自所有。
一审判决结果
因一审判决原告分割的财产占比更多,被告不服,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委托人诉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对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新房进行分割,被告分得房款的60%。
办案律师:
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当事人通过生意伙伴介绍,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取得联系,并通过多次交流沟通,从律师处得到专业的法律意见及建议,遂决定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与原告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进行线上沟通、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的诉求,在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后,基于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与专业知识,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其阐述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协助当事人收集女方出轨的证据材料,如当事人与女方以及其出轨对象在某咖啡厅发生冲突的监控录像、派出所的谈话笔录,以及女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和房产登记信息等,并以此为依据,撰写多达14页的《民事上诉状》以及《代理词》等材料提交至法院,申请上诉。
在开庭前,律师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将近50次、与女方及其代理律师沟通数十次、向当事人传达案件信息等,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在后续调解过程中,竭力为当事人争取其权益。
-律师处理的该案件的相关材料-
-办案律师之一与当事人的电话沟通记录(部分)-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案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定购,系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基础上,因原告出轨第三人存在明显过错,财产分割中原告少分10%,被告应分得该房款的 60%
2016年2月27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订购案涉房屋,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后因被告有在银行多次逾期还款记录,无法以被告名义或被告和原告双方名义银行按揭案涉房屋,为了顺利按揭购买案涉房屋,2016年2月29日,双方以感情破裂,无子女,无财产分割,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假离婚)。事实上,截止假离婚当天,原告已怀孕6个月,同时,原告名下银行卡存款余额230999.14元、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12649.1 元,系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3月1日以原告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放贷后,双方及时于 2016 年5月 20 日复婚。涉案房屋首付751369 元款,是由被告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房款的 37 万,以及原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双方向亲戚借款共同支付。
综上,虽然原告在离婚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实质上一直持续的状态,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共同订购了该房屋并支付了定金,后又以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出资购买,因此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办案结果: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经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的竭力争取,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从2023 年 12月开始于每月 28 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生活费1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已当庭履行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的婚生女生活费10500元;
三、原告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向被告支付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补偿款162248.56元(已当庭履行);
四、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个人自行偿还,原告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向被告支付该房屋的房屋补偿款1480000元(已当庭履行),被告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搬离该房屋;
五、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款20000元(已当庭履行);
六、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归原告、被告各自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律师争取的调解结果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女方向其支付合计1662248.56元的补偿款。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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