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5 09:45信息 • 发布者: BRTV律师帮帮忙

主编:杨心忠、赵蕾

来源: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引用143-145页


根据《婚姻法》第17、18、39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应当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剔除,进而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所以,购买的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子的使用权,就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进行继承处分。

律师提示

因该套小产权房是在王爷爷与张奶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而该套小产权房的相关权益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本次继承只能处分属于王爷爷的部分也就是该房产50%的份额。

如无特殊情形或约定,五人可平分继承王爷爷的份额,对各自的份额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益。但以上权益不能对抗行政行为,如果后续进入征迁范围,五人均不能对抗行政行为,但五人可就征迁补偿款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由于小产权房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因此所有继承人可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将继承分配方案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