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买小产权房,千万不要买小产权房,千万不要买小产权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上周一同事的前房主一大早去他家敲门,说同事房子的购房款还欠他5.5万元,同事一家一脸懵圈,因为房子并不是他经手买的,而是老板买来送他的。
于是这两天作为公司财务的我就被紧急安排在资料室里忙着翻箱倒柜的给老板找购房合同、付款信息及买家收据。
事情是这样的:2014~2015年,老板私人陆续买了四套小产权房给员工。因为是私人购买,
本村村西所建,无政府发给的产权证,村委会与H某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收据上注明的购房人名称;其家庭有权处置该房屋,村委会不予干涉。2011年3月4日,一审法院出具(2010)房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认为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协议,依法判决驳回H某诉讼请求。后H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一中民终字第0979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H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2013年3月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民事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该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H某的监督申请。H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979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出具(2012)高民申字第01474号民事裁定,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H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再审申请。H某因不服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2018)京0111民申2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H某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H某曾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出具民事判决驳回H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H某就相关判决申请过再审,均被裁定驳回,检察机关亦未支持H某的监督申请,该案已经过全部法律程序。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协议,YYY某依据该协议占有案涉房屋,系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人。现H某认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YYY某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H某主张其仍持有案涉房屋的原始购房票据,故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主张,亦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决:驳回H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