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 17:56信息 • 发布者: 看看新闻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

.5万。你是这样计算的吗?这样计算那你就错了,如果让法官判,小李最多只能拿到10万左右,这又是为什么吗?今天我就来教会你,让你也学会法律的计算方式,请大家点赞收藏!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78条。像小张和小李这样的情况,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离婚后房子是归小张的,如果贷款没还清,小张负责还清剩余债务。但是小张要根据双方已经还贷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对小李进行补偿。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的措辞,这里并没有简单的说,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两人平分,而是强调小张要根据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来补偿小李。

那么,两人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是多少呢?前面已经说了,婚后两人一共还贷10万,其中7万本金,3万的利息。

那么,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又是什么意思呢?这里其实指的是房产的增值率,也就是婚后房产增值的百分比。两人结婚时房产值41万,离婚时值90万,增值49万,但这里还要减去其他成本,包括利息、契税、印花税、中介费等,利息是3万,契税等等我们算它1万,49-3-1=45万。房产的增值率应当是,90/45*100%=200%。

两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10万,对应增值200%,也就是10*200%=20万元,按照增值部分一人一半,小李可以获得补偿10万元。这里小李获得的补偿,其实是根据实际还贷金额基础上来计算的增值,而并不是根据这套房产的全部增值。这个结果,和你认为的一样吗?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陶淳

责编: 朱晨